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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稿论证了对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制,仍然适用禁止“非市场化(或与市场不兼容)的市场力量的形成和滥用”的原理,或者说,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分析框架。申言之,对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制标准应该回到“竞争影响效果”的标准上,只是需要针对政府行为的特殊性设计相应的规制工具。所以,本书稿主张通过法解释重塑反垄断法的规则体系,完善直接和间接规制互为补充的一般规制架构,并建立竞争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竞争倡导和竞争执法衔接的实施体系。
[来源:书号查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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