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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有时既需要在“法律的中心”之内,又需要置身于“法律的中心”之外,来选择观察法律的角度和距离。我们通常都有这样的认识经验,即:我们不能精确地描绘距离过分遥远的细微之物,但也看不清距离太近的庞大物象。距法律太远或太近,都会使法律人不能正确地对待法律。或者说,在需要精确的地方,我们不能离开法律的语境太远,以至跌进法律语义射程之无穷无尽的边缘;而在需要做“法律续造”时,我们又不能拘泥于具体的实在法条文的规定,以至于被“白纸黑字”的规则宰制了我们的视野和心性。
[来源:书号查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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