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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级行政区“环境保护”行政立法面临合法性与实效性的双重考验。而强调“目的—手段”理性关联的比例原则,理论本身即包涵着规制目的——合法性与规制手段——实效性的基础维度,并通过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项子原则,为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中法的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实现与融合指明路径。
[来源:书号查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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