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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劳教时代”,理论界对原先由劳动教养规制的社会危害行为提出了“轻罪化”的处理模式。然,仍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个现实可行的立法案:在刑法典总则中增加重罪、轻罪的一般规定、轻罪的特殊制度,在分则中将劳动教养调整的行为、部分治安管理处罚调整的行为作为单独一编排序到第二编分则之后,编名可定为“轻罪”;在现行刑诉法的第二章中增加一节——“即决程序”,专门规定轻罪的特别程序。
[来源:书号查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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