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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认为,两宋时期的“例”除部分属制定法性质外,另有部分实具判例法色彩,而明清时期的条例属制定法范畴(其与宋例对应的法律现象是成案,而与明清时期的条例相对应的是宋敕)。本书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将能廓清学界和实务部门长久以来的不少误解,有助于还原历史的真相。“例”不但存在于中国古代,而且也存在于当代。当代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均系“例”在当代某种程度的延伸,以历史的视角审视当代问题,能够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法律询问答复”“座谈会纪要”等提供一个崭新的观察视角,以改进和完善这些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
[来源:书号查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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